北京晨光昌盛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由北京昌鑫国有资产投资经营公司、北京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北京高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和北京兴昌高科技发展总公司共同出资,于2003年8月正式成立。现注册资本金为4.5亿元,年担保能力达45亿元。
公司遵循“政策性资金、法人化管理、市场化运作”的管理模式,秉承“诚信为本、创新发展、服务社会”的经营理念,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力求决策科学化、管理现代化、运作规范化,为促进中关村科技园区发展、推动北京市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促进首都社会发展和经济繁荣、构建和谐社会贡献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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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担保措施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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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完成对中小企业申请的担保项目进行可行性评估后,担保机构下一步就是审查企业采取的反担保措施。反担保指担保机构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保证担保时,为保证担保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债权不致悬空,应担保机构的要求债务人或第三人向担保机构所提供的担保。
为了增强被担保企业使用信贷资金的责任心,对被担保企业进行有效的约束,促使其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担保机构按照“区别对待、择优扶持”原则,依据申报企业信用等级确定担保项目提供的反担保措施及反担保方式组合。在我国目前环境条件下,担保机构可以认可的反担保措施有:
1、信用保证。由担保机构认可的其他法人为被保证人向担保机构提供信用反担保。依照《担保法》的规定,反担保人必须是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而且国家机关、学校、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和职能部门等不得作为反担保人。反担保人的担保资格和担保能力经信用担保机构审查确认后,方可成为正式反担保人。
2、抵押。是指被担保企业或第三人不转移对财产的占有,将财产作为对担保机构担保行为的反担保,当被担保企业不履行债务时,担保机构有权依据法律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能够作为抵押物的财产主要为依法允许转让并可变现的财产,包括动产和不动产两类。不动产包括: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国有土地和依法取得所有权的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动产包括通用机器设备、生产工具、交通运输工具、库存商品及库存材料等。
3、质押。是指被担保企业或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凭证移交担保机构占有,为其债务担保提供反担保,被担保企业到期不履行债务、由担保机构承担保证责任后,本公司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该动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动产,或者兑现权利凭证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担保机构可用作反担保措施的动产包括易变现和便于保管的通用设备、通用的交通运输工具等。可用反担保措施的权利(益)主要是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上市流通股票及依法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专利权、专用权、著作权、冠名权、专营权、独家代理权、承租权、管理权、收益权等,代偿后可以转让、拍卖或直接使用,都可以质押设置为反担保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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